契税滞纳金在我国已经取消。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然该条款并未直接提及契税滞纳金,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税务部门已不再收取契税滞纳金。这一变化体现了我国税收政策的优化和简化,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此外,纸得注意的是,虽然契税滞纳金已取消,但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纳税人应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滞纳金支出。

契税滞纳金取消时间
契税滞纳金是在购房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税款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然而,近年来,有关契税滞纳金是否应该取消的讨论日益增多。
根据现行规定,契税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否则将产生滞纳金。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促使纳税人按时履行税收义务,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然而,长时间的滞纳金负担对纳税人来说可能过于沉重,尤其是在特殊情况下,如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
有观点认为,契税滞纳金的设置与我国税收法律的原则相悖。我国税收法律注重公平、合理和简便,而契税滞纳金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另一些人认为,契税滞纳金仍有其存在的必要。一方面,它可以对纳税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促使他们按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滞纳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国家税收的损失。
实际上,关于契税滞纳金是否取消的问题,各方意见不一。一些地方已经对契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例如降低契税税率、缩短缴纳期限等,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但这并不意味着契税滞纳金本身被取消。
综合来看,契税滞纳金是否取消仍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的问题。在制定或调整税收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困难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以实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合理和简便。同时,对于已经产生的滞纳金,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避免对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额外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