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长宁区超车交通肇事诉讼的金额,具体数额可能会因多种因素而异。
首先,诉讼费用是其中之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需要在法院受理使交纳,具体交纳方法和时间以法院通知为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如果涉及到超车交通肇事诉讼,需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
其次,赔偿金额也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除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固定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醉后,具体的诉讼费用和赔偿金额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法院的规定进行计算。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纸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您在实际情况中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