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管辖地
诉讼离婚的管辖地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地且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若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且不在同一地方生活,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没有结婚证的情况,如果已经根据《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证,离婚案件管辖地则为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
另外,若一方是军人,离婚案件应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若离婚双方都是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则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醉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您在实际情况中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离婚诉讼的起诉地
离婚诉讼的起诉地通常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对于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如果按照中国法律,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那么也可以向该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若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