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是什么
自诉案件,又称“被害人诉讼”,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是相对于公诉案件而定义的,主要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特征包括:
1. 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也可以由有关单位、个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只允许行使公诉权,不允许行使自诉权。
3. 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 自诉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即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和管辖。
自诉案件的程序相对简单,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也可以由有关单位、个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对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其附带民事部分可以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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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不轻易立案
刑事自诉案是指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取证案;⒊侵犯通信自由案;⒋重婚案;⒌遗弃案;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⒉非法侵入住宅案;⒊侵犯通信自由案;⒋重婚案;⒌遗弃案;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