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这一观点出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第十条。该章节的内容为:“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以身作则,多做贡献,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享乐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其中,“以身作则,多做贡献”可以引申出权力不能私有,即权力应当为集体或人民所有,而不能为个人私有;同时,“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也暗示了财产不能公有,即财产应当用于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占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中国共产党章程》原文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