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标准是: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这一规定来源于《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请注意,上述标准仅作参考,实际处理时应结合合同条款及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