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二审判决存在争议,认为有错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以下是一些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证据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以上情形中,如果当事人认为二审判决存在错误,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再审需要有明确的再审请求和理由,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另外,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