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原来债务的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没有被清偿,那么双方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这意味着,无论双方是否对债务有所约定或约定由哪一方承担,只要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它就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首先应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那么人民法院会根据债务的性质、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收入状况等因素来判决。如果债务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通常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由产生债务的一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参考法条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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