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能怎么离婚
夫妻感情不和,想要离婚的话,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离婚是指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诉讼离婚是指双方无法协议离婚,或者是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离婚中,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符合离婚法定条件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此外,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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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怎么离婚呢
感情不和想要离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1. 协议离婚:双方若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可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至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 诉讼离婚: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希望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且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那么他们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只有一方想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那么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