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本人去签字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由此可以推断,离婚一般需要本人亲自签字。但如果一方无法到场,另一方可以代签。此外,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选择起诉离婚的话,则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登记申请,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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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定要本人签字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由此可以推断,离婚不一定需要本人亲自签字,因为离婚可以通过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需要向相关组织(如有关机构、单位或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离婚诉讼。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债务处理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处理。如果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即使本人不能到场,也可以委托他人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需要向民政局提交经公证后的离婚协议书。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若只有一方想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则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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