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纸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本条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并且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些情况通常包括较大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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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罚款是指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通常指的是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他们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能够做到公正、合理,并防止滥用职权。
请注意,具体的罚款数额可能会因地区、行业和具体案情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遵循法定程序。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