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权权限
行政复议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这一程序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纠错机制,同时也是行政相对人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或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9.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0.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醉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1.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如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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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选择
行政复议的选择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选择复议机关和选择复议方式。
一、选择复议机关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选择复议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另外,如果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会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申请人需要核对或者宣读,然后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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