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伤残鉴定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委托:
- 事故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应先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2. 初次鉴定:
-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将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
- 鉴定人需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并制定鉴定方案。
- 鉴定人进行检验、检查、分析等,进行鉴定方案的制定和鉴定结论的出具。
3. 补充鉴定:
- 若委托人增加或变更了鉴定请求、提供了新的鉴定材料、或原鉴定结论有遗漏等,可另行委托做补充鉴定。
4. 重新鉴定:
- 若被鉴定人或办案机关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或出现特定情形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 重新鉴定应由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 重新鉴定的程序与初次鉴定相同,但需另行选择鉴定人进行。
5. 复核鉴定:
- 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由办案单位委托或聘请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鉴定。
- 鉴定结论书需由参加鉴定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签名。
6. 出具鉴定文书:
- 经过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文书。
- 鉴定文书包括鉴定书、补充鉴定书、重新鉴定书和复核鉴定书。
7. 出庭作证:
- 无论鉴定结果如何,鉴定人均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8. 出庭接受质询:
- 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需在质询时如实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请注意,上述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