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和时间如下:
1.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并等待交警的到来。交警将会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划分。
2. 在事故认定书出具后,如果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可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交警调解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3.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由交警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双方的责任。
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然后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5.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6.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扣押事故车辆。扣押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若需要检验、鉴定的,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醉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若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一般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委托。当事人可以在交管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选择鉴定机构。
7.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重新检验、鉴定。
8.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后三日内未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自行委托鉴定。但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9.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0.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鉴定时间一般在二十日内完成,不包括节假日,有特殊情况的,是可以延长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你在实际情况中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