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的追诉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追诉标准:
1.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
2.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十亩以上的。
3. 非法转让、倒卖国家规定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4.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致使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醉高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致使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醉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