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追诉标准主要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追诉标准:
1.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重,应当追诉:
-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 (四)非法转让、倒卖土地,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2.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追加刑事责任:
-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并且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并且非法获利三十万元以上的;
-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并且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参考条款:
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