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低于市场价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这是衡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非法转让、倒卖的土地使用权价额低于市场价的百分之三十,就有可能构成该罪。
2.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基本农田的转让、倒卖受到更为严格的保护。如果非法转让、倒卖的基本农田数量达到五亩以上,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除了基本农田外,其他耕地也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转让、倒卖其他耕地达到十亩以上,同样可能构成该罪。
4.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面积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了上述具体数字标准外,如果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行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转让等,也可能构成该罪。
在满足上述任一标准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具体的法律适用和解释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号)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总面积达到三十亩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