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在结婚登记需要离婚证
是的,离婚在结婚登记时需要提供离婚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外,该条例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这意味着,只有当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才会发放离婚证。
因此,在结婚登记时,必须携带离婚证,以证明之前已经正式办理过离婚手续并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您在实际情况中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离婚证需要结婚证
离婚证和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通常需要提供结婚证作为证据来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结婚证遗失或损坏,可以仅凭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来办理离婚手续。
具体来说,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证上会加盖婚姻登记处公章和钢印,其中“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章”加盖在离婚证上,与结婚证上的公章和钢印样式相同。
但是,如果结婚证丢失或损坏,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在补领结婚证时,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予以办理结婚证。补领后,结婚证上会加盖婚姻登记处公章和钢印,与原结婚证相同。
因此,离婚证在一般情况下需要结婚证作为必要材料,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他证明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