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的赔偿
当伤残鉴定结果不构成伤残等级时,受害者仍然可以获得一定的民事赔偿。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一般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 住宿费: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住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6.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以上仅为基本情况的相关规定,实际主张赔偿时,具体的数额及请求可以咨询委托律师帮助计算并申请相关程序。

伤残鉴定不构成等级费用由谁承担
伤残鉴定不构成等级的情况下,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因此,伤残鉴定费用由申请伤残鉴定的当事人承担。但具体支付金额和责任划分可能会因地区、法律以及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