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解释规定主要体现在《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该规定于2010年11月26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并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部分关键条款的内容:
###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一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应当进行心理测试,必要时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心理评估。
#### 第二条
对案件中的下列事实应当进行重点审查:
-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和诉讼程序是否清楚;
- (三)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要求;
- (四)证据之间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是否得到合理排除;
- (五)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是否予以排除;
- (六)生命体征不明的情况下作出的相关证据是否予以排除;
- (七)有其他重要情节的。
#### 第三条
对证据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应当审查证据的来源,对原件、原物是否经过辨认、鉴定;对经审查认为伪造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把握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 第四条
对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一般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和诉讼程序是否清楚;
- (三)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要求;
- (四)证据之间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是否得到合理排除;
- (五)鉴定意见的技术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是否具有资格;
- (六)证据的合法性是否得到保证;
- (七)证据是否经过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是否合法;
- (八)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刑法规定;
- (九)证据之间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是否得到合理排除。
#### 第五条
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委托辩护人的情况,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 第六条
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年满七十五周岁,是否属于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
#### 第七条
审查有无刑事诉讼法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 第八条
对案件中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地方重点审查;
#### 第九条
审查被告人有无供述,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地方重点审查;
#### 第十条
审查被告人有无庭前供述,庭前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地方重点审查;
#### 第十一条
审查被告人及其亲属是否对量刑不服,有无上诉等情形;
#### 第十二条
审查被告人及其亲属是否对一审判决提出控告、上诉;
#### 第十三条
审查被告人及其亲属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未提交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这些规定为办理死刑案件提供了详细的证据审查指导,确保了司法公正和程序合法性。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官方文件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