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约定在具备一定条件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来说,如果离婚财产约定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份协议就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如果离婚财产约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在签订离婚财产约定时,建议双方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