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内容如下: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若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可以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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