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质押顺序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这意味着,如果质押物上已经设定了担保物权,那么这种担保物权将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得到清偿。
2. 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对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质权人(即质押权利人)的权益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
3.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质权和已交付的动产抵押权。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被设置为未登记的抵押权,而同时这个财产也被用作质押,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将无法对抗已经设定质押的权利人。
4. 已交付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抵押权,其效力优先于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5. 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即使动产抵押权未进行登记,但只要它已经完成交付,它的效力就会优先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6. 质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7.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其权利。
参考法条包括《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第四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和第五百八十八条等。
请注意,具体的质押顺序可能会因地区、具体法律条款以及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