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touzi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归属:
1. 如果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纸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 如果夫妻一方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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