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是否可以获得,取决于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受害人的工作性质。
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且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收入减少,那么误工费是可以获得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误工费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包括误工的时间、收入状况等。
此外,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与一般意义上的误工费有所不同。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乘坐的车辆发生了事故,且该事故导致了受害人的受伤,那么受害人可以向事故的责任方索要误工费。然而,在一般的劳务关系中,受害人向对方提供劳务,如果对方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而解除劳务关系,那么受害人通常不能要求对方支付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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