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股东。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请注意,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股东,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如果公司、企业、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企业、其他股东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企业、其他股东的资金进行抽逃出资的,可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刑法》中关于抽逃出资罪的规定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