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可以进行买卖。预告登记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进行预告登记,在条件具备时,通过变更登记将预告登记变更为所有权登记的行为。预告登记的主要作用是限制房屋的开发商处分该房屋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因此,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为保障买方权益,可以按照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权利人同意,出售方不得处分该房屋。如果出售方违反该规定,买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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