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第一百四十八条也规定了,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如果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也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
2.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重大误解。
3.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
4.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5.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另外,如果是基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办理的公证,那么该公证一般是不能撤销的。
请注意,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或机构的意见和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