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缺席开庭的判决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且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这包括以下情形:
1.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2.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的。
3. 另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4.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大量贵重财产,后突然消失,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5. 当事人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6.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
7. 婚后未尽夫妻义务,且难以治愈的。
8.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在缺席判决中,法院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如果原告主张离婚请求成立,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即使被告未出庭,法院也可能判决离婚。
参考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醉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