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下落不明,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中,若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会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意味着法院在一方不到场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起诉时不知道被告的下落,而被告在答辩期内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诉状,那么从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之后,即便被告未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
此外,如果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准确的被告信息,但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才发现被告地址错误或无法送达诉讼材料,导致被告无法出庭,法院也可能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同样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总之,在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离婚案件中的缺席判决是可能的,但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