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存在过错,则一般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丢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在这些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即使患者没有过错,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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