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犯罪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如下:
1.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定义:
- 雇佣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且情节严重,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2. 主体与客体: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
3. 主观方面:
- 行为人对雇用童工的行为持故意态度。
4. 客观方面:
- 雇佣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禁止的危重劳动。
- 行为人非法招用童工,且情节严重。
5.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体自由权和身体安全权。
6. 处罚措施: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单位犯罪责任:
-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8. “情节严重”的情形:
- 造成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
- 10次以上或者对10名以上童工多次非法招用。
-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招用童工,数额巨大。
- 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9. “童工”的定义:
-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指自然人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的身份。
10. “危重劳动”的定义:
- 井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用工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