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拘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5月9日)规定: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月1日以前 实施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从3月1日起 至9月1日止 的,连续实施犯罪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3、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致人重伤、死亡的, 应分别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32条第二款的规定 定罪处罚。
4、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依照刑法第234条第3款、第232条第二款的规定 定罪处罚。
5、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3款、第232条第二款的规定 定罪处罚。
该解释明确了非法拘禁罪的时间界定和转化情况,为正确处理相关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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