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规定的罪名,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的法律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一般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客观方面: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4. 客体: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该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明确了该罪的入罪标准:
- 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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