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差异如下:
1. 定义与性质:
*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是一种连续的继承,即新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是指在原本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替该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代位继承是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条件的,因此又称为间接继承。
2. 发生的时间和条件:
*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如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等。
* 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且该子女有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3. 法律依据:
* 转继承:主要依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
* 代位继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关于河南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具体差异:
1. 发生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转继承则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2. 继承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是以被继承人的子女的身份参与的;而转继承中,继受人是以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的。
3. 法律依据不同:代位继承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转继承的法律依据则为醉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