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其次,放弃继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不能由他人代替;2、放弃继承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完毕之前;3、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
关于过户问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其将不再享有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因此也就不存在过户的问题。因为过户通常是指产权的转移登记,而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了对该财产的权益,所以无需进行过户。
至于公证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放弃继承公证。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想要放弃继承权并进行公证,需要在继承开始后的六十天内到公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但请注意,即使不办理公证,只要继承人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已经通过某种方式(如口头、书面等)传达给其他继承人或有关工作人员,且其他继承人或有关工作人员知晓该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也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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