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动投案或者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这是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自首是犯罪后应受处罚的一种刑罚。
一、自首的基本情形
1. 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出于本人意愿,主动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 被动归案: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虽然未被公安机关直接抓获,但被公安机关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或者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也视为自动投案。
3. 坦白情节: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
4. 交代不同种罪行: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二、自首的条件
1. 行为人必须处于犯罪之后、被追诉之前。
2. 行为人必须自动投案,包括以下情形:
(1)犯罪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投案的;
(2)犯罪后,逃亡途中自动投案的;
(3)犯罪后,采取强制措施后,向公安机关投案的;
(4)犯罪后,主动报案,且无逃避追究意图的。
3. 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
4. 行为人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比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情节严重。
三、自首的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而言:
1. 对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一般认定为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退还赃款,也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3.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四、特殊自首
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情况。在处理特殊自首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特殊自首中的“罪行”,一般指非同种罪行,但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2.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特殊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
3.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总之,自首是犯罪分子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也是悔罪表现之一。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