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家庭暴力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以另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为由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并且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这主要考虑到军人的职业特点,对军人婚姻给予特殊保护。
此外,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有义务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有义务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