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纸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解释如下:
1. 盗窃公私财物价纸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参考条款:
1.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纸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