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刑事追诉标准如下:
1.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2.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 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发布信息的;
4.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5. 明知他人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 有其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情形的。
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予以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