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需要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 抵押权人对被拆迁人所得的拆迁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可以与被拆迁人协商,用拆迁补偿金提前偿还债权人,或将补偿金向公证处提存。
2.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对即将支付的拆迁补偿金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其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3. 在拆迁补偿中,如果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被拆迁人,用于调换的房屋应设立抵押权。债权人与被拆迁人可重新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参考法条包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8条。总之,在拆迁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应确保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并妥善处理与被拆迁人的协商和调换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