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中,如果公司在三个月的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具体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 月工资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那么就可以多获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例如: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被解雇的;
3. 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然而,对于您提到的三个月试用期内被辞退的情况,除非属于上述特殊情况之一,否则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