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其得以顺利进行走私活动,或者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行为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行为手段特别恶劣,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侮辱、诽谤海关工作人员,破坏海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公正性等。
需要注意的是,特定情况下,即使走私行为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1. 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走私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变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4. 伪造、变造、买卖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
5.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走私的故意,但无法查清其具体情节的;
6. 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