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明确了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涵,以及如何适用该罪与相关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
具体而言,该解释指出:
1.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以下情形: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仍约定、约定为其谋取利益,或者虽未明确约定但事后予以认可。
2. 在多次受贿犯罪中,行贿人多次索贿的,只要每次受贿行为都构成犯罪,就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行为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应当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回扣或者手续费,也以受贿论处。
2.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