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定罪量刑档次主要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定。具体规定如下:
- 基本情形: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同的规定处罚。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4日)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标准:
- 一年内三人以上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以上带领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 所带人员中有扣留、收买、贩卖毒品二人以上或者被带领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一人以上跟随运输的;
- 持械护送的;
- 造成被带领人重伤、死亡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特定情况下,即使所带人员未达到“人数特别严重”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 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
- 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情报、情报支持或者其他协助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4日):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 带动、组织、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 一年内三人以上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以上带领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 接应、运送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境的;
- 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