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在以下情形下裁定驳回起诉:
1. 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这包括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情形。
2.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如果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且未能提供正当理由,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3. 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错列了被告,并且在法院告知后拒绝变更,法院也会裁定驳回起诉。
4. 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在涉及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的案件中,如果未按规定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
5.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对于某些行政行为,法律或法规规定了复议前置程序,即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如果原告未遵循这一程序,法院将驳回其起诉。
6. 重复起诉的:如果原告已经就同一事项提起过行政诉讼,并且法院已经作出过判决,那么原告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除非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或事实变化。
7. 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如果原告撤回了之前的起诉,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
8. 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如果被诉的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无实质性影响,即该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那么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
9.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如果原告的诉讼标的已经由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即诉讼对象已被生效裁判所限制,那么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10. 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还有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未被满足,法院同样会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法条包括《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和《行诉解释》第六十三条。总之,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应该驳回起诉,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