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解释的规定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关于审理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1. 主体与客体: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建设所体现的国家安全利益。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 主观方面: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
3. 客观方面: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且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致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
4. 泄露国家秘密的具体情形:
- 通过不正当的渠道、手段,如盗窃、骗取、胁迫等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 不按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擅自改变、调整、撤销、泄露国家秘密。
- 在特定区域、特定场所、特定时间内,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的国家秘密,仍使用或披露。
-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
- 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 违反保密法规定,将国家秘密转让、出售、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
- 丢失或误丢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图表等。
5. 量刑规定: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6. 单位犯罪责任:
-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同的规定处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解释》的主要概述,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立案条件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立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泄露国家秘密的事实:这包括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故意泄露通常指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家秘密,仍使用或披露;过失泄露则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已经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仍使用或披露国家秘密。
2. 泄露国家秘密的严重程度:这涉及到泄露的秘密是否属于国家绝密级、机密级或秘密级国家秘密,以及泄露的密级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3. 造成后果:如果泄露国家秘密导致了严重后果,如国家安全受到危害、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这将作为立案的重要依据。
4. 违反保密约定的情况: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与权利人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约定,这也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
5. 明知或应知而使用的情形: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家秘密,仍使用或披露的,同样构成犯罪。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泄露国家秘密、向多人泄露国家秘密等,也将作为立案的考虑因素。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