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传唤和拘传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传唤是指侦查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以便进行讯问和其他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传唤时应当无条件遵守,不得拒绝。
拘传则是指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拘传时,强制其到案的一种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因此,虽然传唤和拘传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在拘传前先进行传唤。在实际操作中,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使用传唤或拘传。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