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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犯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是)

2025-01-20 00:38:11编辑:臻房小冯分类:抖音百科 浏览量(

盗伐林木犯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盗伐林木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盗伐林木的定义: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

- “数量较大”通常以一至二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

- “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二万五千至七万五千株为起点。

- “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万至十万株为起点。

3. 盗伐林木包括哪些情形:

-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 盗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 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4. 盗伐林木罪的处罚:

根据盗伐林木的数量大小和其他情节,分别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5. 单位犯罪的责任: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 其他相关规定: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实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保护标志。

以上是盗伐林木犯罪司法解释的主要规定,具体案件的判决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盗伐林木犯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是)

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是

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确定。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1. 数量较大的情况:

-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量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量特别巨大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数量认定:

- “数量较大”通常以一至二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万五千至七万五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万至十万株为起点。

3. 盗伐林木的行为方式:

-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包括砍伐、毁坏、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4. 单位犯罪责任: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27日)明确了具体的数量标准:

- 个人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的;

- 单位盗伐林木3立方米以上的;

- 个人盗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的;

- 单位盗伐林木30立方米以上的。

特定情况下,即使盗伐的数量未达到“数量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 诈骗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

-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伪造、变造、买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 挥霍盗伐的林木,致使盗伐的林木无法返还的;

- 使用盗伐的林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曾因盗伐林木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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