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范围不包括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醉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规章的审查不包括在内。”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寻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行政复议的范围不包括
行政复议的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这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这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7.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醉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9.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10.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2.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醉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3.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4.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15.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16.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7.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醉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8.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9.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20.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21.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22.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醉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此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醉终裁决的事项,那么这些事项也不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寻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